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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土地税立法及对大陆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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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台湾土地税立法的基本内容 在台湾税法理论中,税法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税法,是指立法院通过的有关稽征各种税捐的法律。如税捐稽征法、所得税法等;广义的税法,除狭义的税法外,还包括基于税法授权而定的行政规章、行政解释、司法判解及国际间租税协定等(注:(台)高永长著《现行税法概要》,三民书局印行,1981年9月版,第3~4页,第4~7页,第349页,第351页,第367~368页,第351页。)。本文论及的台湾土地税法从广义。台湾所有税目划分三大类(注:(台)高永长著《现行税法概要》,三民书局印行,1981年9月版,第3~4页,第4~7页,第349页,第351页,第367~368页,第351页。):(1)“国税”。 包括所得税、遗产及赠与税、关税、货物税、证券交易税、矿区税。(2 )“省(市)税”。包括营业税、印花税、使用牌照税、港工捐。(3 )“县(市)税”。包括地价税、田赋、土地增值税、房屋税、契税、屠宰税、娱乐税、教育捐。土地税以土地为征税对象,主要包括地价税、田赋及土地增值税等三种税,为“省级”之地方税(注:(台)高永长著《现行税法概要》,三民书局印行,1981年9月版,第3~4页,第4~7页,第349页,第351页,第367~368页,第351页。)。关于土地税收的法律法规有《土地法》(第四编:土地税)、《土地法施行法》(第四编:土地税)、《土地税法》、《平均地权条例》、《土地税减免规则》等,几乎履盖了土地市场的各个环节,有力配合了台湾土地政策的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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