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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保险税收制度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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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保险税收制度是自1983年国家实行“利改税”的财税体制改革后逐步建立起来的。自形成以来在增加财政收入、体现政策导向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如为减轻农牧业生产的负担,对农业保险免征营业税和印花税,对具有社会保障功能的险种如返还性人身保险等险种减免所得税、营业税和印花税等。新世纪初中国保险业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面对加入WTO后的开放型的市场经济,保险业形势十分严峻。保险税收作为一种调控保险市场的财政工具,我们认为,为确保民族保险业与国外保险公司公平竞争和扶持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壮大,建立一个与国际惯例接轨、并符合保险企业自身经济运行规律的税收政策迫在眉睫。 一、现行保险税收制度分析 1. 整体税负偏重,制约了保险业的长期发展 从2001年起,国家对保险公司的营业税率进行了调整,分三年将营业税率由原先的8 %下调至5 %,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保险公司的税收负担,但仍远高于邮电通信业、交通运输业适用的3 %,甚至也高于其他服务业适用的5 %。从国际范围来看,我国保险业的营业税率也是较高的。世界各国一般都对保险业采取较为倾斜的政策,扶持其发展。如西班牙、新加坡等对保险业免征营业税;美国各州营业税税率有所不同,一般都在2 %左右;英国按毛保费的2.5 %交纳,1996年新税法规定寿险、养老险、健康险、水险、航空险、国际货运险、出口险免营业税;在亚洲,像泰国这样的东南亚国家的保险税率也只有3.3 %。较高的营业税率对保险业尤其是产险的发展有一定的制约,不利于保险公司在大数法则的基础上控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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