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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行政复议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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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税收行政复议的设计目的在于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把关”,并不是出于诉讼的目的。随着税务机关的条条管理的加强,税务机关上下级关系正在逐渐“融合”,税收行政复议的作用正在逐步减小,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价值日趋微小,建立税务法院已成为历史选择的必然。 【关键词】税务行政复议,税务法院 税收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认为征税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因而提出审查相关行政行为的申请,并由法定的复议机关进行复查的制度的总称。 一、我国税收行政复议的历史沿革 政务院于1950年制定了《税务复议委员会组织通则》,第一次对税务复议制度做出了规定,明确规定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不得对其提起诉讼。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税收行政复议从一出生就是一个行政机关的把关程序,不带一丝诉讼的色彩。1958年,税务复议委员会被取消,复议为申诉所取代。1973年复议制度一度被停止。 改革开放以来,税收复议制度逐步得到恢复和发展。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了《行政复议条例》。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行政复议法》。国家税务总局于1999年9月23日发布了新的《税收行政复议》(试行)。这是我国目前税收行政复议的主体规范性文件。 [1]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审查办法是以书面审为原则,以非书面审查为例外,还没有进化到诉讼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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