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从税法角度看公司的社会责任
| | 税收方面的论文【摘要】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美国为代表的税收方面的论文西方发达国家,掀起了一场广泛的税收方面的论文、涉及公司法基本原理的公司治理大讨论,其中公司的社会责任就是其争论的焦点之一。许多学者用以支持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主要依据是利害关系人理论,然而,在公司法的传统理论下,该理论只能解决公司要不要承担社会责任的问题,但就如何积极引导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如何同时兼顾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和社会利益等问题,却难以解决。本文试图从税法的角度阐述在要求公司履行一定的社会责任时,应当注重其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并可以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引导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从而实现公司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兼顾社会利益,而又不损害其市场竞争力。 【关键词】公司的社会责任;税收优惠政策 【正文】 一、公司的社会责任理论在公司法领域的困惑 (一)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肯定与否定之争 公司的社会责任理论一经提出,其妥善性就受到了传统公司法理论支持者的强烈质疑。 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反对者,恪守公司法的传统理论,仅以公司利益最大化、进而引伸出股东利益最大化作为公司的惟一目标,主张任何公司法律制度的构建都应紧紧围绕这一唯一的目的展开。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如:弗里德曼就认为,公司只有一项“社会责任”,就是最大限度的增加其利润,并认为公司不应有社会良知[1];哈耶克也曾指出,公司的唯一目标在于按照最能获利的方式使用股东授予经营层的资本,对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偏离都将危及公司的生存,并使股东获得无休止追求社会目标的难以控制的权利。公司不是慈善家,不能将其资源用于利润以外的其他社会目的[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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