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然/应然鸿沟:自然主义和效用主义
| | 道德与法论文一、引言 在本文中我将讨论一个在伦理学中,尤其是在效用主义中,具有争议性的道德与法论文题目,即“实然/应然鸿沟”问题。对“实然”与“应然”间区别的道德与法论文重视是由大卫·休谟首先提出的。(注:David Hume,A Treatise of Human Nature,P.469.)有些伦理学理论主张道德有一个科学或经验的基础。即是说,伦理学理论可以用自然主义来加以证立。但是另外有些伦理学理论则反对这点,认为经验的事实“实然”与道德的正当“应然”之间有一鸿沟。因此称为“实然/应然鸿沟”。 这争议迄今尚未解决。近来有几篇论文讨论此一题目或与其有关。约翰·莱谟士从进化论伦理学的观点研究此问题并予以详细讨论。他将进化论伦理学的方式分为三类。他写道:“在近来的文献中,曾提出三种进化论伦理学的主要方式。……一种方式……建议社会生物学既不破坏证立规范说法的任务,也不充当一个证立的伦理学系统的基础。……另一种方式……表示这样的看法:社会生物学对道德的解释实际上破坏了证立规范说法的任务。第三种方式……表示这样的说法:社会生物学不但解释了道德的存在,并且还握有对规范伦理学作证立的锁钥。”(注:John Lemos,Bridging the Is/ought Gap with Evolutionary Biology: Is This a Bridge Too Far?The Southern Journal of Philosophy,Vol.37,No.4(Winter 1999),p.559-577.) 主张进化论伦理学能跨越实然/应然鸿沟的是第三种方式。莱谟士曾评论第三种方式的理论之大部分近期文献,而争辩道“每人都犯了某种形式的自然主义的谬误”(注:John Lemos,Bridging the Is/ought Gap with Evolutionary Biology: Is This a Bridge Too Far?The Southern Journal of Philosophy,Vol.37,No.4(Winter 1999),p.559-577.)。即是说,莱谟士认为现有对规范伦理学作的自然主义证立都是不确切的,因此对跨越实然/应然鸿沟的可能性表示了一种否定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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