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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农民工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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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伦理学能否作为一门应用伦理学而创制?经济伦理学、生命伦理学、企业伦理学、宗教伦理学、军事伦理学等一门门新型交叉学科的诞生,似乎在表明理论界对此没有兴趣,或者说出现了盲点,或者说农民工系列现象实际上是个社会公正问题,没有必要避简就繁,创建所谓农民工伦理学。 显然这是缺乏根据的。往上可以追溯到马克思、恩格斯。 一、马、恩公正思想溯源 公正又称公平、公道、正义。公正是平等(相等、同等)的利害相交换的善的行为,是等利(害)交换的善行;不公正则是不平等(不相等、不同等)的利害相交换的恶行,是不等利(害)交换的恶行。 马克思曾把公正和无私联系起来,称作公正无私。 认为公正是同一定的国家制度、社会制度相联系的。在奴隶社会,公正与事实上的不平等公开地联系在一起,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正观认为奴隶制度是公平的。 在封建社会,形成了严格的等级制度,因此,公正就是维护上下尊卑的等级制度。因而资产者阶级的公平观则要求废除被宣布为不公平的的封建制度。 对于资本主义的公正,马克思深刻地指出:正义、人道、自由等等可以一千次地提出这种或那种要求,但是,如果某种事情无法实现,那它实际上就不会发生,因此无论如何它只能是一种虚无缥缈的幻想。 在马克思的观念里,人类社会应当是公正的。社会主义之所以必然代替资本主义,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资本主义社会是一个不公正的社会。工人生产的财富越多,他的产品的力量和数量越大,他就越贫穷。工人创造的商品越多,他就越变成廉价的商品。物的世界的增值同人的世界的贬值成正比。 在马克思关于劳动异化理论和人类解放理论的论述中,处处表现着他对资本主义不公正的批判和对共产主义公正的向往,渗透着他的社会公正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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