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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主义伦理学与体外受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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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雪雯概述了女性主义伦理学的本质,并在这种理论框架中批评体外受精。从女性主义的视角,她认为由于许多密切相关的因素,体外受精在道德上是成问题的。这些因素包括:(1)尽管不育夫妇渴求体外受精技术的愿望是可以理解和值得同情关心的,但是,这样的愿望本身产出于沉重压迫妇女的社会建制和文化价值。(2)体外受精技术表面上提高了妇女的生殖自由,但实际上危及妇女,明显降低了她们的生育自由。雪雯也坚持认为,发现自己在道德上反对体外受精的人有责任支持医学和社会发展,减少夫妇对体外受精的感性需求。 许多来自不同传统的作者认为,有必要追问为什么有些夫妇如此孤注一掷地尝试体外受精技术?为什么对如此众多的夫妇来说,生育他们自己的孩子是如此的重要?关于这个问题,分析传统的理论家们似乎转向了先前被抛弃的理由,认为这是一个自然的,或至少是一个适当的愿望。例如,恩格尔哈特(Engelhardt)指出:使用制造孩子的技术与使世界适合人的目的是一致的。[1]贝勒斯(Bayles)更加谨慎地指出为了自身的缘故,想成为生父的愿望……可能是非理性的;即便如此,他马上总结道:满足这些愿望的技术在伦理上是允许的。[2] R.G.爱德华(R. G. Edwards)和戴维·夏普(David Sharpe)非常有力地陈述了这一情形:拥有孩子的愿望必定是人类最基本的本能之一,否认它会导致相当大的心理和社会困境。[3]有趣的是,尽管天主教教会最近的一个声明宣称想要孩子的愿望是自然的,[4]但否认一对夫妇有这样的权利:孩子不是一件物品, 不是他人具有权利的对象.[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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