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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伦理演进中的元道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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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尝试简答以下三个所谓“元道德”问题:1、道德是什么?2、在总体上,人类的道德是不是进步发展的?3、判断道德进步与否的标准是什么? 1在我们的理解中,道德是人与人价值关系的一个领域、一个层面,它主要是指人的行为对于人伦社会关系的意义,即:在人的一切活动中,人的思想感情、言论行动是否符合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一定结构、秩序和规则的要求,是否有助于它的合理、稳定和发展。如果是这样,就被人们和社会所肯定、接受,判定是合乎道德的、善的;反之则被否定和排斥,判定是不道德或恶的。这一理解来自对道德实践的观察和描述。 按照这种理解,道德本身就存在着客观基础和主观形态两个层次。从根本上看,道德是人的生存发展活动和它所依赖、所需要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的产物和表现。本文暂时采取一点操作性的规定,即按照惯例,用“道德”来表示业已通过规范而主观化、形式化了的道德体系;与之相应,则用“社会伦理”来指称道德的客观基础和内容,即“人的生存活动所依赖、所需要的社会关系和秩序”本身。 之所以要暂时强调这两个层次的区分,是因为我看到自古以来的道德思维中,存在着一种将二者混淆或割裂的情况。例如传统的规范伦理学,往往只注重于道德规范体系的制定和论证,以为规范就是道德的本质和全部,而不去思考这些规范的客观来源、基础和根据;而西方的元伦理学,则把道德前提和基础问题局限于概念语言的逻辑分析,使元理论的批判研究变成了抽象思辩,同样不注意道德的现实基础和根据。康德的伟大之处,在于把道德从人以外的神圣与崇高,正确地还原为人本身的神圣与崇高。但康德并未充分兑现使伦理学完全成为“一种关于人的实践哲学”的许诺,因为他只把道德归结为人的理性和自由意志,而不是以人生存发展的实践说明人的理性。所以他主要是在如何“要求于”人的实践方面,高扬了道德(作为绝对命令)的权威,而未能从道德如何“来自于”人的实践方面,阐明这种权威性的保证。结果一旦面对现实,康德也难免陷入种种“二律背反”,难以找到更好的出路。摩尔(G.E.Moore)的价值直觉主义在排除“自然主义谬误”时,由于把善认定为“不可分析的”直觉对象,把内在价值说成是“自明的”直觉现象,就在事实上堵塞而不是开通了通往实践的道路。总之,从现当代影响最大的两位学者那里可以看到,将道德体系与社会伦理现实混淆或割裂,主要表现为将道德仅仅归结于道德理念,从而视为一种完全观念化、主观化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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