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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的基本定位:实践主体的一种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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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伦理学教科书一般都将道德定位为一种“规范”,认为它是“行为规范的总和”。这样的道德界定被称之为“规范说”或“社会规范说”。其实,这种道德定位似是而非。马克思早就指出:“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凡是把理论引向神秘主义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个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如何将道德放到“人的实践中”去解读?如何在“对这个实践的理解中”合理解决道德的基本定位问题?笔者认为,这就要把道德理解为人在实践(行为活动)中显现出来的一种品性(品质、素质、素养)。这就是说,道德的基本定位是实践主体的一种品性。这样的定位,可称之为“品性说”或“主体品性说”。 首先,将道德定位为实践主体的一种品性,符合人们对道德的通常理解。 现实生活中,人们经常使用“四有公民”一词,其中“有道德的公民”之“道德”二字,即是指公民的一种品性(品质、素质),而不是指社会的一种规范。即使使用“社会道德”这个概念,也总是指特定社会的实践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群体)的品性、德性之总体状况,而不会是指这个社会标榜了什么样的道德规范;也总是指这个社会成员的道德的集合,而不是脱离社会成员之道德的抽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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