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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的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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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学的人文性 人性就是居于物性与神性的中间性。任何单向度的规定,将导致人性的中间性的丧失,带来人的物化或人的神化。社会学的人文性,正是基于这种关于人性的中间性逻辑。但和心理学的人文性的差别在于:社会学的人文性是一种分享共在而不是向我存在的人文性。唯有在和他人的分享中,社会学的人文性才被显明。那被分享的内容,源于分享者以存在者的身份对于在上存在的领受。假如分享者没有这种领受,他在同他人的共在活动中就主动放弃了自己的共在权利,他被迫接受其他共在者为自己设定的丧失存在性的命运。社会暴力的根源在终极意义上就是因为部分人自我放弃自己的共在权利或这些权利被剥夺。这样的人,哪里有什么社会价值呢? 人的社会价值,指他在共在者全体中向他人显明的差别性,或指他人对于他所显明的差别性的评价。当个体生命向他人呈现的差别性越丰富,他的社会价值就越大。个体生命所呈现的差别性,受到他的意识生命体的限制。在本源论上,人的心理价值决定着他的社会价值;反之,人的社会价值是他的心理价值的表征。 不过,正因为人的社会价值和其心理价值的相关性,心理价值所依托的个体生命的有限性,所以也构成他的社会价值的有限性。他人对于我的心理价值的接受度,乃是我的社会价值的边界。而且,来自他人的有限差别性的规定,并不能将我的心理价值完全托付给终极价值。我即使有丰富的社会价值,但我的价值依然取决于终极价值。在时间历史论中,历史时间作为一种价值时间在时段上的增长,为人超越社会价值逻辑走向历史价值逻辑提供了可能性。这意味着:他人对我的心理价值的评价所构成的社会价值,还得在历史中被陶冶,并取决于我在终极差别的逻辑那里领受的差别性的多少。我越是在共在活动中分享在上的终极差别本身,我的社会价值就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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