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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裕生:本相与角色的存在论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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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在我们传统的主流文化语境里,人的本相与角色,个人(体)与私人总是含混不清,恍兮惚兮。这表明在我们主流的古典思想里,对人的本相个体与社会角色之间的根本性区别,因而也就是对人作为自由个体的个人存在与作为社会角色的私人存在之间的根体性区别缺乏深切的意识与觉悟。
对本相与角色、个人(体)与私人之间的区别的这种混沌导致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常常把人在具体的社会关系中的角色(私人)情感误认作人的自然情感,进而把这种冒称的自然情感当作伦理准则的基础。这在实质上意味着,我们的古典伦理学常常是把某种社会角色关系当作伦理准则的基础和前提,而不是相反。因此,在古典伦理学里,既有建立在个体的自然理性基础之上而具有永恒性和绝对性的普遍性原则,也掺进了大量以社会角色关系和私人情感为根据的准则。后一类规则由于其根据的经验性和相对性而不具有绝对性和普遍性,但是,古典伦理学由于昧于本相(个人)与角色(私人)之间的区分,以至把后一类规则也当作普遍性规则而混同于前类规则,使后一类规则获得了“伪普遍性”。而当人们把这种只具有伪普遍性的伦理规则(比如“父子互隐”)当作普遍规则来维护和遵循时,不可避免地损害和瓦解一切具有真正普遍性的伦理规则的绝对性,使一切可普遍化的伦理规则反而失去了普遍性。于是,正义与非正义、善与恶、是与非也就没有什么绝对的界限。这种道德相对主义传统在历史上造成了两个层面的的直接后果:于国民心理层面造成罪感淡薄──而如果一个国民没有罪感,他也就难有忏悔之心,因此,我们无法想象他会从恶行中吸取教训而真正改过自新;于社会层面则造成善恶不分,正义退席,以至在两千多年的历史里,腐败横行、天下昏昧的时间要远远长于所谓“开明盛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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