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翟振明:为何全球伦理不是普遍伦理
| | 道德论文 “全球伦理”这一概念已得到世界上各种不同学术团体的道德论文广泛关注,这在很大程度上可被看成是神学家孔汉思(hans küng)提出《全球宗教伦理宣言》导致的道德论文一个结果。但是, “全球伦理”不等于“普遍伦理”——西方哲学家对于地理概念意义上的“全球”性与道德哲学家自古以来试图通过实践理性所要建立的伦理之“普遍”性之间的区别是很清楚的。然而,中国有些伦理学界人士却表现出将这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混为一谈的倾向。本文将要阐明的是,“全球”概念没有在逻辑上包含哲学意义上的“普遍”概念,用各宗教间的“共识”来置换伦理学中的哲学推理更是一个错误,这个错误的误导作用不可低估。本文还将阐明,如若试图以宗教来确立伦理学的基础,要么会导致教条主义,要么就会走向相对主义,而这恰是违背《全球宗教伦理宣言》倡导者之初衷的。 一、普遍性与实践理性 自哲学产生之日起,哲学家们所追寻的就是能够作为道德准则之演绎前提、能区分行为对错的普遍标准。在这种哲学追求中蕴涵着一种信念,即那些被人持有的被称为“道德的”律令,不管在历史上的什么文化传统中有多少人持有它们,都有可能是不正确的。换句话说,大多数人在任何地方任何时间都有可能持有一种无根据的道德信念。甚至有这种可能:被人们认为“对的”东西却是错的,而被认为“错的”倒是对的。但是如果我们不考虑大多数人的意见,我们又怎能知道什么是对的而什么是错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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