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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洪水保险体制的比较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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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我国面临着非常严重的洪灾风险,而洪水保险却严重缺位,灾后融资以政府救济为主,这种局面势必会对我国的经济发展造成严重的影响。如何设计合理的洪水保险体制、并尽早开始实施,是亟需理论界和实务界解决的重大课题。本文试图以比较有代表性的英美两国洪水保险体制作为重点考察对象,研究它们的基本特征,总结其经验和教训,将之与中国国情有机地结合起来,以期能够为我国洪水保险体制的构建提供一些思路和建议。 在现代社会中,尽管人们对自然灾害的预测能力已经有了显著的提高,也有了多种手段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轻这些灾害带来的负面效果,但是人类社会仍然在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仅以中国的洪灾为例,2003年5月到7月间,我国有26个省、区、市不同程度地遭受洪涝灾害,截止7月22日,农作物受灾面积1076.3万公顷,成灾689.6万公顷,绝收211.4万公顷;有1.5亿人(次)受灾,成灾1亿人(次),因灾死亡814人,伤病14.6万人,倒塌房屋89.2万间,各类直接经济损失高达652.5亿元。 在如此严重的洪水灾害风险之下,我国的灾后融资体制却存在很大的问题,一个突出的表现就是以重救急、救难的民政部门救济手段为主,以“个人转移风险”和“社会分摊风险”为立意的保险很不发达。1998年我国长江特大洪灾,直接经济损失高达300亿美元,而保险赔付仅为3.012亿美元,只是总损失的1%.大灾之后,恢复生产、重建家园,最迫切需要的就是资金。目前我国的洪水保险严重缺位,在大灾之年必然会给国家财政带来巨大的压力,而受灾者获得资金的及时性、充足性也必然会受到很大约束,这种局面势必会对我国的经济发展造成严重的影响。如何设计合理的洪水保险体制、并尽早开始实施,是理论界和实务界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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