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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监管和市场监管的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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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从国有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的改革转向了落实政企分开,军队企业、中央部委直属企业和政府机关脱钩,标志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建设进入了更深的层面。在金融改革方面,我国政府及时从1997年下半年爆发的亚洲金融危机中吸取教训,坚定地推进我国金融体系现代化,其主要表现是:第一,完善金融监管体系,新设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形成了由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三大专业监管机构组成的监管组织体系,并进一步改革中央银行的机构设置,调整各监管机构的职能;第二,整顿金融秩序,关闭了一些陷入支付危机的金融企业,依法处罚了一批违规经营的机构和个人。我国经济、金融改革的深化,对于保险业的发展正在产生深远的影响。在这样的背景下,根据我国经济、金融改革的大方向,进一步思考和建立保险市场监管的新格局,正当其时。 保险监管的经济基础 在市场经济中,之所以还需要政府监管的原因是:市场不是万能的,需要政府监管弥补市场失灵。但是,现代经济学理论和我国长期计划经济的实践表明,政府在配置资源的过程中,也存在失灵的可能性,比如,亚洲金融危机爆发的一个深层次就是,政府为了实现经济赶超战略,过度地干预了金融机构的运作,使得一些亚洲国家的实质经济和金融体系存在内在缺陷,才给了国际货币投资者以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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