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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完善我国再保险业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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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再保险业是一国保险市场上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当今世界各国对再保险业的监管都日益重视。而目前我国的再保险市场和监管体系均不完善,制约了整个保险业的发展。本文分析了我国再保险监管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我国再保险监管体系的措施,即继续实施法定分保,完各优先分保,保证再保险市场初期的良性发展;完善准入与退出机制,逐步建立我国的再保险市场;建立商业分保的监管制度,促进我国再保险业的长期稳定发展;加强对国际再保险市场趋势的研究,及早采取相应的对策;建立再保险经纪人制度,加速再保险人才的培育和市场的繁荣。 一、我国再保险监管的历史和现状 (一)我国再保险业监管的发展 我国再保险业发展的历史不长。建国后我国保险业及再保险业务一直是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由于是国家保险公司,风险由财政兜底,人民币业务一直不办理分保。随着其他保险主体的出现,1988年根据《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国内开始办理30%法定分保业务,由人保再保部代行国家再保险公司的职能。1996年人保组建集团公司,成立了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至此,国内才有了一家经营再保险业务的专业公司。1999年3月,中国再保险公司在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的基础上组建成立,从此我国再保险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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