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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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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按照中央12号文件的精神,企业普遍提高了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中央和国务院这次普遍提高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标准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调整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人员失业救济金和享受社会救济人员基本生活费补助标准,既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职工群众生活的关心,更表明了中央启动消费,刺激需求,拉动社会经济增长的决心。实践证明,中央的这一决策深得民心,对保障和提高职工的生活水平,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据一些地区反映,由于这次中央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幅度比较大,这些地区在落实企业职工统一养老保险制度,确定6月30日后办理退休的养老金待遇时,遇到了新的问题,即6月30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由于职工工资增长对缴费工资增长的影响要相对滞后1个年度,而某1年度缴费工资增长对养老金待遇计算的影响仅是全部缴费年限的 1/n,远远低于今年特殊调整养老金的增幅。所以,按统帐结合改革计发办法计算出的养老金普遍低于之前退休的同类人员养老金水平,也就是说晚退休的比早退休的养老金待遇降低了;特别是有一些地区,由于国发26号文件规定的统一制度尚未落实到位,养老金仍采取新老计发办法对比的方法计算,这次养老金大幅度调整后,使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并轨遇到新的困难,新老计发办法更加难以操作。最近,企业和职工对这个问题反映十分强烈,劳动保障部门也非常重视这个问题。为了平衡新老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水平的差距和矛盾,一些省已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对养老金计发办法作了相应的调整,相应提高了6月30日后退休的养老金水平。但各地的具体调整办法不一,可能会对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和政策的规范带来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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