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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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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月22日,针对某些单位拒缴、漏缴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难问题,国务院以259号令颁布施行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为开拓社会保险费征缴的新局面,提供了契机。一年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强化社会保险费征缴,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缴率,对“两个确保”任务的完成,对建立独立于企业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 依法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扩大社会保险资金来源,均衡企业之间的社会保险负担,把所有应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都纳入社会保险,维护职工的合法社会保险权益,为国有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维护社会稳定,是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目的之一。 《条例》颁布施行一年来,各类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等积极履行社会保险登记义务,许多职工还通过各种方式向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咨询,督促企业和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劳动保障部门也把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作为《条例》施行的首要任务,广泛宣传《条例》,争取各方面的支持;为了实现劳动保障部提出的“四、五、六”月的工作目标,很多地方成立了劳动、工商、税务等部门参加的专门的扩面工作小组,分解任务,层层落实,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定期督促,拉网式检查,地毯式搜索,摸清本地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情况。对于极少数拒不参加社会保险,逃避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进行了处罚。通过执法检查,督促28.8万户用人单位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涉及职工1269.9万人;使社会保险扩面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达到9433万人,比年初增加了957万人,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达到9912万人,比年初增加了1984万人,扭转了养老、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连续两年下降的局面。广西、山西、河南等地较好地完成了养老保险扩面任务,上海、江苏、河北、辽宁失业保险实现了较高的覆盖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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