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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养老保障体制及其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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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澳大利亚政府设立的养老金制度创立于1909年。其主要目的是为低收入的老年人(男性65岁以上,女性60岁以上)提供生活帮助。能否领取政府养老金与个人过去的工作记录无关,条件是澳大利亚公民,并要接受严格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调查。政府养老金的支付标准较低,相当于在职男性公民平均工资水平的20—25%,略高于该国的贫困线。但随着澳大利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养老金以外的各种社会福利措施逐渐增多。政府养老金及各种社会福利开支均来源于当年的财政收入,没有其他的资金渠道。 对多数澳大利亚人来说,这样的保障标准显然是偏低的。但是澳大利亚一直没有实行西方多数国家采取的、标准较高的公共养老金计划。当然,也不是没有过这样的想法。在1913~1938年间,曾经有过三次推行“社会保险”的努力;1938年甚至通过了这方面的立法,但因二次大战的到来而搁浅。不过早在澳大利亚联邦成立(1901年1月1日)以前,各自治州政府雇员和银行职员中就实行一种职业年金计划。1915年,政府开始对职业年金计划实行税务减让,1936年进一步放宽了税务减让的条件。但直到80年代中期,职业年金计划依然局限于政府及公营部门,私营部门只有30%左右实现了类似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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