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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监管立法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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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外资银行在促进东道国经济发展的同时,也给东道国的经济带来消极影响,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和金融发展水平较低,外资银行的进入对其影响更大。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加强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提高监管水平,尽量避免外资银行带来的消极影响。我国的外资银行政策与立法对于我国引进外资银行、发挥其积极影响起到了重要作用,也积累了外资银行监管的经验。但与此同时也存在诸多问题,其核心是外资银行政策缺陷和对风险监管缺乏足够认识,弱化了我国对外资银行的有效监管。问题表现在:1、外资银行立法政策取向存在问题。2、外资银行监管法律体系尚不完善。3、立法内容和监管操作上重审批、服务,轻监督管理。4、监管重点不明确,风险监管十分薄弱。5、外资银行缺乏行业自律制度。 外资银行在促进东道国经济发展的同时,也给东道国的经济带来消极影响,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和金融发展水平较低,外资银行的进入对其影响更大。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加强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提高监管水平,尽量避免外资银行带来的消极影响。 我国现行关于外资银行监管的专门法规和部门规章主要有:1994年4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1996年4月30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6年颁布的《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1999年颁布的《外国银行撤销在华营业性分支机构操作指引》;1996年12月12日发布的《上海浦东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试点暂行管理办法》。这些法规和部门规章对外资银行的设立与登记、业务范围、监督管理、解散和清算、罚则等方面作了较全面的规定,也是目前我国关于外资银行监管的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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