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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实施银行业的公开信息披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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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当前的银行业经营环境中,银行业信息屏蔽已成为金融风险的一个重要来源。强调银行业运行的透明度,不良债权公开信息披露成为监管的一种趋势。巴塞尔委员会推出《有效监管的核心原则》,明确地规定了监管的信息要求,指出信息披露是有效监管的必要条件,同时成立了专门委员会探讨有关信息披露问题。我国实施银行业公开信息披露,处理不良债权要适时推进银行财务透明化,要在银行资产价值公允表达,强制信息披露和外部审计方面做许多建设性的工作。 在当前的银行业经营环境中,银行业信息屏蔽已成为金融风险的一个重要来源。强调银行业运行的透明度,不良债权公开信息披露成为监管的一种趋势。巴塞尔委员会推出《有效监管的核心原则》,明确地规定了监管的信息要求,指出信息披露是有效监管的必要条件,同时成立了专门委员会探讨有关信息披露问题。我国实施银行业公开信息披露,处理不良债权要适时推进银行财务透明化,要在银行资产价值公允表达,强制信息披露和外部审计方面做许多建设性的工作。近期可以推进的工作有: 第一,信息主体的培育。披露制度是信息供给主体与信息需求主体之间力量均衡的结果,构造合格的供需主体是制度有效性的保证。应确立信息提供单位的管理层为提供主体,并严格规定披露主体要对信息披露行为负主要责任,使其行为更加谨慎,从而减少信息阻碍。要通过各种方式创造合格的信息需求主体。在向市场披露的层次上,要通过宣传和教育,树立公众的风险意识和债权人意识,逐步加大市场对内部信息披露的压力;在向监管当局披露的层次上,要明确规定监管者的职责,严格追究失职责任,提高其获取信息的主动性;在向内部管理者披露的层次上,要根据我国银行的产权特点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构造权责对称的约束机制,加强上层对下层的信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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