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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建立商业银行内部风险评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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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人民银行初步确立了在促进国内商业银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的基础上,力争按照“内部评级法”实施资本监管的指导思想,引导商业银行依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建立自己内部评级体系。一、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建立内部信用评级体系的现实意义:1、建立内部信用评级体系是适应新的监管要求的必然趋势。2、建立内部信用评级体系是提高银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3、建立内部信用评级体系是商业银行自身发展的需要。二、建立内部信用评级体系的指导思想:1、以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为指引。2、学习国外同业的成熟经验,借助专业评级公司的技术力量。3、建立和完善内部评级基础数据库。4、由定性分析逐步向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过渡。5、整合与内部评级相匹配的新的信贷流程和信贷组织架构。 2001年1月份,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新巴塞尔资本协议》草案第二稿,在全球范围内征求意见,提出实行以最低资本要求、央行监管、信息披露(即市场纪律)三大支柱为特点的新的监管框架。新协议首次将风险范围从信用风险扩展到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强调它们之间的相关性,并分别提供了从简单到高级的一系列风险衡量方法,更加合理地确定一定资本额对应的风险资产额。新资本协议鼓励各国银行采取irb法(内部评级法),对每个客户的资信情况进行评估,并将结果转换为对未来潜在损失量的估计值,以此构成确定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同时规定商业银行实行内部评级法时,必须在经营理念、组织体系、管理手段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实行改革,以满足最基本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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