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对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问题的研究
|
| |
[摘要] 近年来,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的商业银行正面临重大转折时期。一些新兴的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正在或即将迅速进入我国市场,一些经营业绩优良的商业银行正在等待上市,一种前所未有的激烈竞争局面正在形成。然而,目前我国一些商业银行存在着不良资产问题,资本充足率较低,有的商业银行潜伏着一定的金融风险。纵观世界金融业兴衰的案例,我们可以发现,商业银行的发展及其风险防范与其信息披露相关。在我国商业银行即将与国际金融相融的时候,尤其应当重视信息披露。本文拟就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巴塞尔协议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巴塞尔委员会作为国际银行监管领域最重要的组织,近年来就银行监管问题发布了一系列的标准、原则和建议。如1997年9月发布的《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1998年9月的《增强银行透明度》、1999年6月发布的《新的资本充足率框架》、1999年10月的《银行和证券公司交易和衍生产品业务公开信息披露建议》及2001年1月的《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等。这些标准、原则和建议常常成为发达国家共同遵守的标准,也为我国银行业的信息披露指明了方向。
|
|
|
|
|
|
|
|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