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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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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总量约为14000亿元。由于不良资产数量庞大,又由于银行按行政区划设置的历史原因,资产管理公司必须在各地(中心城市)设立分支机构。在资产管理公司进行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各地司法机关难免因对法律的理解不同以及可能出现的地方保护倾向而使处理有关法律问题的尺度不一致。这将不利于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又鉴于不良资产处置工作复杂性、长期性、艰巨性的中国特色,在现阶段要采取有效措施,相对集中司法管辖权,统一制定不良资产法律问题的解决原则并协调有关关系,对全国范围内约14000亿元不良资产的处置提供司法支持。这将有利于解决上述问题,提高社会对于银行不良资产问题的重视程度,提高不良资产处置的力度和效率。 国家组建资产管理公司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是在特定历史背景下一次全新的实践。这一实践不可避免地与现有法律制度以及人们的思维方式等诸多方面发生碰撞。为使这一实践达到预期目的,各方面均应站在全局的高度,以战略的眼光认识实践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并积极加以解决。这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勇于创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指出: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而以法律为重要内容的社会制度的创新对于生产力的发展历来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国外处理银行不良资产的经验显示:能否解决好银行不良资产问题,90%以上的因素在于是否有一个利于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环境。而我国目前欠缺的恰恰是这一法律环境。一方面,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所需要的很多法律还几乎是空白,另一方面,原有法律中的一些规定已落后于形势的要求,阻碍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惟有以创新精神建立、修改和完善相关立法,才能为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创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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