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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央行的处罚行为的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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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众所周知,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是我国执行货币政策的政府部门;作为银行业的监管者,它代替政府履行对整个银行业的监管职能。它对某个金融机构的资产进行检查这是其份内之职,这是不容置疑的。但它是不是可以对某个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直接处罚,甚至提出处罚意见呢?从上述报道中,我们可以看,央行基本上对银行业务中主要的违规违法行为都进行了处罚,而且其手段包括移交司法机关、开除、撤职、记大过、记过、警告、免职、降级等。这些手段大部分都是企业内部处分员工采用的手段,如开除、免职等和政府机关对工作人员进行行政处罚的手段,如记过、警告等。这些手段人民银行真的可以以行业监管者的身份采用吗? 据有关媒体报道,中国人民银行近期对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118个机构截至2001年10月末,涉及223户企业的277笔、单笔余额在1亿元以上,共572.8亿元不良贷款进行了检查,并对在贷款管理中有违规行为的114名银行工作人员进行了处理。其中移交司法机关15人,开除13人,撤职6人,记大过3人,记过19人,警告18人,免职5人,降级4人,其它处罚31人。 同时笔者还注意到,中国人民银行此前对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316个二级分行进行重点检查,并对1240名违规违纪责任人进行了查处。处理的原因主要有:有章不循、贷款三查不落实造成不良贷款的;违规账外经营和向自办实体、内部人员贷款造成损失的;违规开立信用证和签发承兑汇票形成垫款的;贷款决策失误、越权审批贷款的;不良贷款隐瞒未报、弄虚作假的;人为缩短贷款期限、贷款催收不力、应诉讼而没有诉讼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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