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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巴塞尔原则及对我国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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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巴塞尔(basel)委员会作为国际银行监管领域最重要的组织,近年来就银行监管问题发布了一系列的标准、原则和建议。这些标准、原则和建议,常常成为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共同遵循的标准。2000年l月,该委员会发布了《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突出地强调了信息披露规范问题,对中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改进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在本文中,我们首先回顾和总结了巴塞尔委员会有关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工作,继而就信息披露方面的指导原则进行了分析,最后结合国内目前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对如何规范我国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提出了若干建议。 一、巴塞尔委员会相关工作回顾 巴塞尔委员会近年致力于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1955年5月,巴塞尔委员会透明度小组与证券委国际组织技术委员会 (iosco technical committee)发布了一份联合报告:“关于银行和证券公司衍生产品业务的监管信息框架,提出了有效监管银行和证券公司衍生产品业务所必佑的信息框架,”该信息框架由两部分组成,一份数据目录和一份公认的最基本的信息构架。这是委员会关于信息披露及透明度方面的第一份报告。该报告主要以巴塞尔委员会1994年7月 “衍生产品风险管理指导”、证券委员会国际组织 “关于规范证券公司的otc衍生产品业务的操作和金融风险管理控制机制”(1994年7月)、“费雪报告”以及 “巴塞尔资本协议”等为基础,提出了与风险管理指导相配合的监管信息采集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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