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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银行体制性缺陷亟待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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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政策性银行也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特别是法规建设滞后、功能定位不明等制度缺陷已明显制约了经济和金融体系发展。国外政策性金融机构都有独立的法律依据,它们在政府支持的产业方向和范围内独立决策和经营,是自主决策、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独立法人。而我国恰恰相反,1994年三家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成立后,关于政策性银行的立法却一直没有出台,对政策性银行经营范围、运行规则、违规处罚等都没有明确规定。如何完善政策性职能,对政策性银行进行规范化改革,已成为当前金融改革的紧迫课题。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政策性银行也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特别是法规建设滞后、功能定位不明等制度缺陷已明显制约了经济和金融体系发展,如何完善政策性职能,对政策性银行进行规范化改革,已成为当前金融改革的紧迫课题。 运行无独立的法律依据 国外政策性金融机构都有独立的法律依据,它们在政府支持的产业方向和范围内独立决策和经营,是自主决策、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独立法人。而我国恰恰相反,1994年三家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成立后,关于政策性银行的立法却一直没有出台,对政策性银行经营范围、运行规则、违规处罚等都没有明确规定。政策性银行在无制度约束的情况下,无规则游戏运行10年,带来明显的负效应:一是使政策性银行的业务经营“摸着石头过河”;二是使央行的监管无法可依、流于形式,使一些问题长期得不到暴露,隐藏着极大的金融风险;三是制约政策性银行职能发挥和自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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