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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三大新法力阻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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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制度属分业经营体制下的分业机构监管。中国人民银行仍然承担着传统的银行监管职能,即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草案〉》中,仍然保留了部分监管职能。由于历史和体制的原因,我国的银行监管工作存在着监管力量不足、监管人员整体素质不高、组织结构不适应、精力不集中及重审批、轻监管,重事后查处、轻过程控制等问题。同时随着国际金融业竞争的日益加剧,金融工具创新不断加快,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特别是对优质客户的竞争日趋激烈。这些新情况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8月24日,《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的修正案草案,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草案,最终在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首次提请审议并获得通过,这意味着我国防范金融风险的能力将进一步加强。 显而易见的事实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和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草案〉》中得到了明确体现,同时作为中国中央银行的人民银行在执行货币政策和宏观经济调控上的作用得到了强化。草案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监测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对金融市场实施宏观调控,促进其协调发展”。草案还规定,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应当在国家宏观经济调控、货币政策制定和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此外,《草案》还明确规定,人民银行还对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起监管作用,这样规定的目的仍然是为防范金融风险作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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