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实行失业保险制度要把握好度
|
| |
[摘要] 失业保险对失去工作从而失去经济来源的个人起到了保障其基本生存条件的作用,对社会则起到了重要的“减震器”的作用,缓解了因失业而引发的极易激化的社会矛盾。除对失业者的生存保障外,失业保险制度对社会就业也产生着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并且从实际状况分析,失业保险制度对就业的影响是双重的,既有正面的对转岗再就业的促进作用,同时又可能由于保险水平过度或保险方式不合理,形成一定的消极因素,从而影响到失业者重新就业的积极性。 失业保险对失去工作从而失去经济来源的个人起到了保障其基本生存条件的作用,对社会则起到了重要的“减震器”的作用,缓解了因失业而引发的极易激化的社会矛盾。除对失业者的生存保障外,失业保险制度对社会就业也产生着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并且从实际状况分析,失业保险制度对就业的影响是双重的,既有正面的对转岗再就业的促进作用,同时又可能由于保险水平过度或保险方式不合理,形成一定的消极因素,从而影响到失业者重新就业的积极性。 失业保险制度对社会就业可能产主的消极影响 失业保险制度对就业的不利影响主要来自3个方面:一是有些国家的失业保险制度至今仍然实行传统的生活保障模式(如北欧的一些高福利国家),只将失业保险作为社会福利的一项重要内容,没有与促进就业结合起来,使部分失业者不是积极地克服再就业中的转行转业的困难,而是被动等待再就业的机会。二是西方一些工业发达国家的失业保障水平有逐年上升的趋势,保障条件越来越高,越来越优越,其结果不但会导致国家财政的负担越来越重,同时也会引发部分失业人员的消极待业思想,劳动者的竞争意识随之逐渐淡薄,这也给失业者的再就业带来了消极不利的影响。三是失业保险缴费不断提高会使企业负担增加,生产成本上升,从而影响到企业扩大生产、创造就业岗位的积极性。
|
|
|
|
|
|
|
|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