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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银行不良贷款率被“人为地”拔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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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事实上,我国银行不良贷款分类管理与现实经济运行环境要求、贷款制度严重不契合,公布的不良贷款既不真实、客观,也不合理。首先,不良贷款分类管理与经济活动对贷款期限的实际要求、贷款期限制度规定之间严重不相匹配。在如此严重不匹配的格局下,银行不良贷款大多被“夸大”了,分析表明,我国银行不良贷款率被“人为”拔高的现象是非常严重的。 我国银行贷款分类,目前采用“五级分类法”(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后三类为不良贷款)辅以“四级分类法”(贷款分为正常、逾期、呆滞、呆账四类,后三类为不良贷款)来进行分类管理。这些分类方法只是评价贷款风险的工具,它们能不能够真实、客观和合理地反映银行贷款风险和质量,在于它们是不是与我国经济运行的现实环境要求相适应,是不是与现行的贷款制度相匹配。由于我国经济转轨时期经济运行的要求具有特殊性,而贷款制度不能很好地服务这种特殊要求,用一般通用的分类标准来评价这种情况下的贷款风险,出现了严重的偏差,其中不良贷款是失实的,不良贷款率被人为地拔高。 我们先看一个案例和一种数据。 案例:从江西省横峰站到福建省南平市的“横南铁路”项目。1992年3月国家批准立项后,1998年建成开通运营。该项目在福建省境内的投资总额28.4亿元,由于财政投资大为减少,银行贷款量占到52.32%。1996年,该项目主办方从某国有银行开始借款,最长一笔贷款的期限为8年(还有其它期限的多笔贷款),2004年偿还完全部本息。尽管这条铁路对于闽赣经济意义重大,经济效益日益看好,从2000年开始,亏损逐年减少,还本付息能力增强,却由于收益增长需要一个合理的运营时期,8年之内偿还全部贷款本息根本不可能,部分银行贷款自然而然就是“不良贷款”了。测算表明,这条铁路最后还本付息不成问题,若是多笔银行贷款期限可以延长到10年以上,就完全可以在铁路运行效益增加的基础上,足额地还本付息。问题在于,银行贷款时,按照《贷款通则》中贷款“最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0年”的要求,根本无法去考虑适当长的期限。这种还本付息能力形成的期限远远不够,银行贷款硬性要求在较短期限内偿还全额本息,不良贷款在贷款之初就已经确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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