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须理顺的几个关系
|
| |
[摘要] 我国是在吸收了美国、加拿大和日本等国家建立和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经验的基础上,建立了“一体两翼三层”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一体”指试点模式的主体,即政府试点设立的专业担保机构;“两翼”指在城乡社区中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互助担保机构与商业担保机构;“三层”指担保体系中的国家(中央)、省级、地市级(城市)三个层面。信用担保体系涉及到政府、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以及银行四个主体,他们之间既存在共同利益,又存在矛盾与冲突,因此,正确把握四者之间的关系,处理好四者之间的矛盾,才能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健康发展。 通过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疏通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促进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进行融资支持是世界各国扶持中小企业的通行做法。目前,全世界已有50%以上的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为了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难,从1992年起,我国各地开始了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的实践。1999年6月14日,原国家经贸委发布《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进一步朝着规范化的方向发展。我国是在吸收了美国、加拿大和日本等国家建立和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经验的基础上,建立了“一体两翼三层”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一体”指试点模式的主体,即政府试点设立的专业担保机构;“两翼”指在城乡社区中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互助担保机构与商业担保机构;“三层”指担保体系中的国家(中央)、省级、地市级(城市)三个层面。
|
|
|
|
|
|
|
|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