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银行监管的目标定位:理论分析与中国选择
|
| |
[摘要] 目前正在讨论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把保护广大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作为立法宗旨。这标志着我国银行业监管的宏观目标与微观目标首次得到了明确区分,解决了长期以来人民银行既承担维护金融系统稳定的宏观职能又负责保护存款人和消费者利益的微观职能的双重监管目标冲突问题。作为我国银行业的专业监管机构,银监会的成立使得保护存款人和金融消费者利益的监管目标获得独立化,使得保护存款人利益的监管目标得以凸显,有利于存款人利益能得到切实保证。 基于改革的市场取向,中国目前正在经历的这场体制转轨与制度变迁过程,可以被极为简练地概括为经济的市场化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更多表现出的是市场力量的不断加强和政府干预的适当淡出。然而,对于银行等金融部门而言,在金融市场不断发展的同时,却越来越重视和强调政府部门对金融市场以及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从国际社会来看,也存在着这一看似矛盾的“二律背反”现象,伴随金融全球化、自由化浪潮的推进,国际金融业也正在向强化监管复归,强化监管与金融自由化同步发展。为什么要特别强调对银行业进行监管,银行监管的基本逻辑依据是什么,政府对银行业进行监管的基本意图与动机是什么?归根结底,对银行业实施监管的根本目标究竟是什么?只有明确这一问题,才能正确解决怎样进行监管的问题。也即监管目标的定位是有效实施金融监管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将监管目标明确定义,并且准确无误地将实现监管目标的责任委托给监管机构,监管才有可能有效进行”(goodhart,1998),才可以围绕这一目标而有针对性地对具体监管内容、对象、方式、技术、方法、手段以及监管组织形式进行选择取舍,才可能确保监管效率甚至整个金融系统运行效率的提高。
|
|
|
|
|
|
|
|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