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与监管
|
| |
[摘要] 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融合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但产业与金融毕竟行业跨度过大,个别产业资本相对金融资本其额度也相当有限,当前宜着力加强行业管理、规范市场规则,待市场环境、监管环境等条件成熟时,支持创建金融控股公司,对其控股的银行、保险、证券公司进行集团化经营。在有关金融控股公司的制度出台后,正在进行合作的银行、保险、证券公司可通过业务整合,以现有的区域性商业银行为主组建金融控股公司;也可通过证券业务集团化走向金融控股公司,发起设立商业银行、保险子公司、经纪业务子公司、风险投资业务子公司等,形成严格意义上的金融控股公司。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全面开放,国内金融机构无法回避与国外全能化的金融机构激烈的业务竞争。因此,尽早对我国金融机构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制改革,不失为明智选择。 优势 作为一种从事混业经营的组织形式,金融控股公司能够集约化地使用金融资源。通过在控股公司内形成一个“蓄水池”,对子公司资金流动性进行统一管理,可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通过统一融资,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融资成本;通过对信息系统、客户信用评估结果等金融资源的统一配置,在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交叉或捆绑销售各种金融产品,为消费者提供全方位的“一站式”金融服务,既能放大经营效益,又能实现资源共享下的成本节约,同时还避免了严格的分业经营下因交易成本太高而压抑金融创新。此外,通过各子公司相互抵消盈亏或关联交易,还可能降低控股公司整体的税务支出。
|
|
|
|
|
|
|
|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