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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投保模式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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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理想的投保模式是:按“属地”兼“属人”原则,实行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投保方式,即对于中国境内的中资存款性金融机构采取强制投保方式;对于中国境内的外资银行和境外的中资银行采取自愿投保方式。其意义在于:对境内的中资存款性金融机构强制投保,有利于避免“逆向选择”风险,而且可以更好地发挥金融安全网作用,保护存款人利益。对这两类金融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是否投保,既可以避免重复投保,又可以解决由于各国存款保险制度安排上的差异致使部分金融机构被“架空”的问题,而且在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提升我国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的竞争力等方面均有重要意义。 国际典型模式分析 国际上,存款保险的投保方式和投保对象各有三种情况,我们选择三个典型国家予以介绍: 1、按“属地”原则,实行强制与自愿相结合投保方式的典型代表--美国 1933年,美国依据《格拉斯·斯蒂格尔法》glass steagall act 创设了存款保险制度,成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美国按照“属地”原则确定投保人资格,即在美国境内吸收存款的全部金融机构包括本国的、外国银行的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均属投保人,而本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则排除在外,由此使美国银行的国外分支行都不在fdic的计划之内,国际上大多数实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均是如此;在投保方式选择上,美国实行的是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投保方式。根据glass steagall act的规定,对联邦注册、州注册且为联邦储备会员的商业银行、在联邦注册的相互银行和储蓄贷款社必须参加fdic的存款保险,对其他金融机构采取自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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