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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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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应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统筹考虑,同步进行,政府有关部门应及早酝酿,早做准备,组织有关专家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存款保险法》,依法构建我国的存款保险机构,决不能再重复过去“先发展,后规范”的老路。根据我国目前金融体制的现状,宜采取由政府牵头、财政部和中央银行共同出资,组建一个全国性、专门性、非盈利性的存款保险机构,可命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存款保险公司,接受中央银行、财政部、银监会监管。 当前,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农村信用社改革等任务已迫在眉睫,民营银行的建立也呼之欲出,在此过程中,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也更加突出,如果这些银行倒闭破产,谁来为存款人的利益提供保障。一旦陷入困境,央行将独家承担最后贷款人和救援者的责任,这等于把全国的信用风险都压在央行一家身上,一旦发生信用危机,央行其实是无力担此重任的。因此,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在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我国经济和金融改革与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尽快研究制订存款保险有关法律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虽然属于政策性保险范围,但决不能只用行政手段,必须立法先行。综观世界各国,在存款保险机构成立之前,都要先制订有关法律,对参保机构范围、保险费率、存款保险限额、问题银行处置,以及存款保险机构职责等予以明确地规定。例如美国在1933年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并依法成立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1971年,日本国会公布了《存款保险法》,设立日本存款保险公司。目前,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正在进行股份制改造,并积极寻求上市。上市后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将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经营管理、参与市场竞争并独立承担风险,不可能再像过去一样依靠国家信用作为保障。因此,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应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统筹考虑,同步进行,政府有关部门应及早酝酿,早做准备,组织有关专家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存款保险法》,依法构建我国的存款保险机构,决不能再重复过去“先发展,后规范”的老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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