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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发展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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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票据市场的重新崛起,使得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颁布的《票据法》、《贷款通则》等已不能适应需要。一是票据市场需要不断推出新业务,如“买方付息票据”业务、“协议付息票据”业务等。二是就商业银行与企业间来说,只要是融资,不管是贷款还是银行承兑汇票或贴现,都属于商业银行给企业的授信,均应受存贷比例的限制。三是商业票据的融资功能已超出原有的结算功能,有必要对商业票据管理重新予以规定,对商业银行特别是中小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票据业务操作指引。 近几年来,作为票据业务主要形式的银行承兑汇票,得到了银行和企业越来越广泛的重视,已成为商业银行扩大信贷投入,企业扩大融资的重要手段,并进入新一轮高速发展期。由于我国的票据市场起步较晚,与国际上票据市场的发展相比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交易背景的真实性问题。主要是关联交易和交易失实,尤其是交易合同或增值税发票不真实;二是滚动签发银行承兑汇票问题。由于企业支付能力差,致使商业汇票到期无力承付,银行为避免垫款,只好“开新还旧”。目前这种现象较为普遍;三是违规贴现问题。有的未执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承兑量未授权,未实行总量控制。有的存在先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后存入保证金或质押存单的现象。有的审查不严,交易合同无效或交易背景虚假。有的发放贷款作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四是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目前银行审查企业交易真实性主要是查看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等,但受审核方法和技术的限制,以上单据的对方企业和发票真实与否,交易批次是否是本次,交易的商品是否相符、交易能否切实履行等很难确定,决策风险仍很大。同时贴现票据跨系统异地查询方法滞后,查询时间长、环节多、成本高,增加了杜绝假票的难度。还有分行虽规定把人行统一管理的信贷登记系统查询资料作为审查要件,但因商业银行数据更新不及时,准确性大打折扣;五是费率及贴水管理相对滞后。我国现阶段对签发银行承兑汇票采取万分之五的固定费率,且一定多年不变,既不能均衡企业和银行间的收益,又难发挥宏观调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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