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论我国商业保险市场潜力的需求拉动
| | 人身保险论文 一、我国商业保险市场潜力的人身保险论文理性分析 (一)目前我国使用的人身保险论文保险发展水平评价指标的缺陷 1.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 在谈及保险市场的发展潜力时,我们习惯于用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这两个指标与国际上的其它同类国家比较,然后根据经济发展趋势来确定我们的市场潜力。而我们在使用这两个国际间保险业发展水平的评价指标时,显然没有考虑以下因素: (1)我国《保险法》规定,境内财产必须在境内保险公司投保,但外商投资企业尤其是沿海地区原保险业务保费通过地下渠道流失到境外的不在少数。因此保险密度这个指标对经济开发度大而处于法规不健全时,尤其是对沿海地区的保险发达程度的测定有失公允。另外保险资本输出的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一国的保险供给水平,必然也从另一方面反映了一国保险供给水平,而在保险密度这一指标中又无法反映,同时,保险资本输出(原保险和再保险)的收益汇回本国时在国民收入核算中如计入投资收益或资本收入项目,则保费总收入的核算又必然出现误差。 (2)gdp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投资,其中含折旧和存货。由于不同的国家采用不同的折旧制度,而且折旧部分虽作为重置投资计入gdp,但它一般不产生新的保险需求,这就产生了gdp结构性差异;另外存货也必须考虑是意愿性存货或非意愿性存货(因未售出产品也被视为企业在存货上的投资),这些必然会影响到保险深度的测算。再者,政府的转移支付没在gdp中显现出来,社会保障制度的水平和深度(如社会保障的收入和支出占gdp的比重)也必然影响到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的评估。另外,不同的产业结构和经济发展趋势必然会对保险提出不同的需求,而保险能否有效供给并与有效需求相适应则成了一个本质性的问题,加之gdp是一个流量而不是存量的概念,因此如果一国的经济发展不平衡,gdp的年增长比例变化很大。概而言之,处在经济转轨时期或突变时期及经济过热时期的保险深度指标就没有什么大的国际间的可比性,此时似乎更多地应参考边际保险倾向(即保费收入增加值除以国内生产总值增加值)这个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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