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论我国保险业如何面对加入WTO
| |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论文 一、wto中有关保险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论文主要内容 wto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论文英文缩写,在加入wto的谈判中涉及金融保险业部分主要是依据乌拉圭回合《服务贸易框架协定》(草案),各方根据“推进公平、自由的服务贸易,削减服务贸易壁垒”的宗旨和原则,要求就服务贸易中的非关税壁垒问题进行磋商,以求达成一致的协议。其中涉及保险的主要有三个方面:(1)开放内容的广泛性。该协定对金融服务的定义是:金融服务是由一参加方服务供应者提供的任何金融性服务,金融服务供应者是一参加方希望或正在提供金融服务的任何自然人和法人。其中,保险服务包括直接保险(包括合作保险)、人寿保险和非人寿保险、再保险和再保险的保险、保险中介、辅助性保险服务。(2)行业管理的公开化。行业管理中的各项程序和各项制度的透明度要增加,应公布一切金融保险等服务业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命令及习惯作法。(3)开放内容的逐步性。可先开放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再保险、保险经纪、咨询、风险评估和理赔清算等辅助性的保险服务,再开放财产保险、人寿保险及有关业务。 该协定只是对加入wto的国家在削减服务贸易壁垒方面做了框架性的定义和说明,具体的市场准入原则、开放时间进程、开放的形式、开放地点等内容还需各国在多边谈判中确定。 二、加入wto后我国对外保险政策可能发生的变化 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有关要求及近期与有关国家谈判的进展,我国加入wto后的对外保险政策可能发生的变化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对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准入政策将放宽,进入国内市场的保险公司将逐步增加,审批速度将加快,对批准进入的公司,一年后外资可持有合资寿险公司51%的股权;一般保险和再保险公司可立即持有51%股权,两年后可成立全资的分支机构。(2)开放地区将逐步扩大,将从目前的上海、广州等地扩大到24个中心城市。(3)外资公司经营业务的范围将扩大,一个公司可在几个行政区域内进行营业。(4)保险经营领域的开放进一步扩大,开放范围将逐步涉及到包括保险公司、中介服务、再保险及辅助性服务公司在内的一切保险服务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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