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关注新险种知识产权保护
| | 农民工工伤保险论文 新险种知识产权保护的农民工工伤保险论文必要性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依法对其在科技、文化、工商业劳动中的农民工工伤保险论文智力成果及其他相关成就所享有的权利。对知识产权提供法律保护是wto成员国必须遵守的规则。保险公司开发新的保险产品,往往需要投入相当的资金,开发人员需要运用自己的智慧和判断,从诸多风险中归纳和筛选出可保风险,根据积累的损失记录或耗资不菲的调查藉此确定可保风险和合理的费率。因此,在新险种的开发过程中无疑包含着研发人员的智力劳动和保险公司的物质投入。如果其他保险公司可以任意采用,这些“盗用”公司由于没有投入的负担,而且具有后发优势,则新险种开发公司的利益将得不到合理的补偿。这将不利于保险公司之间的公平竞争,大大挫伤开发险种公司的积极性,给保险市场的长远发展带来消极影响。因此,应该给予新险种以知识产权保护。 新险种知识产权保护的特殊性 1.作为智力成果的特殊性 新险种作为保险产品,从表现形式上看类似文字作品;从实质上讲,是一种特殊的服务性商品,有着很强的实用性。新险种所具有的这种特殊性同计算软件十分相似,它既具备产品的特质,又具有作品的物质,是一种“边缘性”智力成果。这些特性决定了其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特殊性。 2.金融服务产品的特殊性 由于保险产品是依据大数法则的原理设计的,费率的厘订往往需要经验。保险产品又具有很强的公共性,因此过长的保护期和过份全面的保护,也会造成保险市场过度的技术垄断,不利于竞争和公众的利益。
| | | |
| | | | <<<<<全文未完>>>>> 全文字数约1676字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