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WTO来了 规则变了 保险业该怎样出牌
| | 城镇医疗保险论文 继去年我国与美国就入世问题达成协议之后,今年2月21日,中国与欧盟就入世问题谈判又进入关键阶段。作为中国入世谈判重要内容之一的城镇医疗保险论文“在服务贸易项下的城镇医疗保险论文保险”,入世后,保险服务贸易的规则是什么?这些规则将给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产生怎样的影响?针对这些国际规则我们如何应对?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先了解《服务贸易总协定》中有关保险的规则,进而提出我们的应对策略。 一、wto中有关保险服务贸易概况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我国的市场经济有必要与国际市场接轨,其中保险市场的国际化就是融入国际保险体系的客观需求,也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客观需要。我国是关贸总协定(gatt)的创始缔约国又是自始自终全面参加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国家,1993年12月15日成员国最终达成《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服务贸易总协定》中提示了保险贸易自由化的基本原则和方向。 1、保险服务贸易的规则架构 “乌拉圭回合”服务贸易谈判中特别讨论了金融保险市场的相互开放问题,并将保险置 于金融服务规定之中,初步确定了纳入贸易自由化进程的保险服务范围和原则;保险服务贸易的范围;各种人寿和非人寿直接保险;各种再保险业务;保险中介服务;保险辅助服务;如与保险有关的咨询、统计、风险评估、理赔等。 保险服务贸易的原则条款规定: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最后文件,服务贸易各部门与货物贸易一样列有市场准入、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和透明度等原则性条款,就保险服务贸易而言,具体表现为下列几个方面:①市场准入问题。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第十六条“市场准入”条款的规定:a、任何缔约方都应向提供服务的另一缔约方开放其本国市场。双方还应按照有关范围等条款的规定精神,就条件、限制和计划安排达成一致;b、任何缔约方给予外国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市场准入的待遇,应不少于其承担义务计划安排内的待遇;②国民待遇。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第十七条“国民待遇”条款,“一参加方,在相同的环境下,给予其他参加方的服务业务及服务提供者在所有法律、规章、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待遇应不低于其国内服务业和提供者。”这是针对歧视性国内政策的,它要求外资保险公司享受与本国保险公司相同的待遇。③最惠国待遇。在这个问题上,多数国家坚持根据自身保险业发展水平给予其他缔约方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④透明度规定。按照《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三条透明度条款,除紧急情况外,各成员方应迅速将涉及或影响本协议实施的所有有关适用的措施(包括国际约定),最迟在其生效以前予以公布(第一款);各成员方对现行法律、法规或行政命令有做出新规定或修改以致严重影响本协议项下有关服务贸易的特点义务时,应立即或至少每年向服务贸易理事会提出报告(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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