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保险资合运用国际比较研究
| | 保险专业论文 一、国内外资金运用监管比较 各国政府对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保险专业论文监管,主要有横向和纵向两种方式。内于经济环境和历史背景的保险专业论文差异,各国对保险资金运用的横向与纵向管理千差万别,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宽松型管理和以美国为代表的严格型管理。 保险资金运用在我国保险公司业务中一直处于从属地位,被列为兼营业务。在《保险法》实施之前,我国规定用于购买有价证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和拆出的资金只能来源于财产保险总准备金和人身保险责任准备金,其他资金只限于银行存款,不能进行运用。资金运用规模采取金额总量控制方式。1995年,我国《保险法》要求保险公司资金运用要做到稳健、安全,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方式。”但是,银发(1992)221号《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却允许外资保险公司比中资保险公司拥有更多的资金运用方式和更广泛的资金运用渠道,一是境内外委托放款,该放款应有抵押品或金融机构的担保,对每一单位的放款,不得超过可投资金额的5%,所有放款的总额不得超过可投资总额的30%;二是股权投资不得超过可投资总额的15%。 近年来,国家开始拓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允许保险公司进入全国银行同业拆借市场,从事债券买卖业务;可申请购买信用评级在aa+以上的中央企业债券;可参加沪、深两家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可以通过购买证券投资基金间接进入证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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