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信托财产保险七原则
| | 汽车保险毕业论文 近来,信托业务已逐渐活跃,不少企业从财务管理的汽车保险毕业论文角度出发,已开始关注信托业的汽车保险毕业论文情况。尽管人们把握和认识信托,需要一个长期的实践过程,需要与投资理财、融通资金等活动相结合,但作为一项民事制度,信托业务包含的一些基本原则,有别于人们熟悉的代理、行纪、公司、监护等制度,把握这些原则是正确运用信托制度的前提。 一、信托财产上的财产权与利益分离原则 委托人用其合法所有的财产设立信托后,这笔财产就成为信托财产。在法律上,它不再属于委托人所有,也不属于受益人,而是被置于受托人名下。受托人根据法律和信托文件,享有信托财产上的财产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委托人和受益人无权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但是,信托所产生的利益归受益人享有,受托人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利,委托人也不再享有信托利益。 如果一位父亲准备出一笔财产,设立信托,供其子求学、谋生之用,但也希望在他自己退休后如果衣食无着落,能够从信托财产中拿出一部分作为其生活保障。这种情况下,他应当将自己设定为信托受益人之一,否则这位父亲无权主张信托利益。 信托财产上的财产权与利益分离,是信托制度的首要原则。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原则、有限责任原则,以及信托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都以这一原则为基础。 二、信托财产独立性原则 信托一经有效设立,信托财产便脱离委托人的控制,与其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其继承人或债权人无权追及信托财产。从受托人角度看,信托财产不属于其固有财产,不同于其遗产或清算财产。在信托存续期间,受益人只能依法享有信托利益,信托财产也不属于其自有财产。这就是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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