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将浮出水面 相关法规及亟待定位
| | 农民工医疗保险论文 当前在对我国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农民工医疗保险论文研究中,主要是强调设立这种资金管理机构的农民工医疗保险论文重要性,而对于其他一些关键问题,或是回避、或是忽视,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和解决;还有一些属于认识上的问题,如参考和借鉴国外情况时的失察和误判等,在实践中起到了一些误导作用,需要加以澄清。在此,我们将对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进行讨论: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明确的法律问题;保险资金管理模式的选择问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问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问题。 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明确的法律问题 当前,我国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亟待明确一些法律问题,这些法律问题涉及到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律地位、资本限制、内部控制体系和利益分配方式等多个方面,在法律上对这些问题加以明确,有利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规范运行。 1.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律地位 保险公司成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首先面临法律依据上的问题。根据《保险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鉴于此,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是否属于保险企业成为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 保险监管部门认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属于保险企业,其认定的主要理由在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由保险公司出资设立。我们认为,保险公司与资产管理公司是因出资行为而形成母子公司的关系,但这种母子关系并不能成为子公司具有与母公司相同企业性质的理由,保险公司投资设立或控股的企业也并不因出资人关系而必然成为保险企业。鉴于此,相关立法还需跟进完善,通过法律程序(通过修改法律或作出司法解释等)来明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合法地位,否则,将给保险市场运作和发展带来长期性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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