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论证券投资基金对保险公司的影响
| | 保险营销论文 1999年10月26日,中国保监会根据国务院相关规定,下发了《保险公司买卖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宣布实施了4年多的保险营销论文《保险法》关于对保险公司的保险营销论文投资控制开始出现松动迹象,诸多保险公司尤其是寿险公司,在面临银行7次降息的尴尬境地,在面对业务与效益孰先孰后的争论后,生存环境得到了改善。 一、双赢格局得以确立 证券投资基金对保险业的开放,是保险界长期努力的结果,在寿险公司面临的利差损与日俱增的情况下,在基金中签率不断提高、上市即破面值的严峻形势下,保险与基金进行了相互的选择,由此解决了保险公司投资品种单一的局面,解决了基金面市以来缺乏机构投资者的局面。 保险业正以令人惊异的成长速度成为资本市场不可或缺的中坚力量,我国保费收入1989年为131.19亿元,1999年即达1393.22亿元,截止1999年9月底,保险公司总资产已达2389.6亿元,按《办法》关于“保险公司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按其成本价值计算,最高比例不得超过其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五”的规定,基金市场短期内将新增资金300多亿元,其对基金市场的可持续发展作用不可低估。另一方面,大部分保险公司涉足资本市场的历史都较长,截止《办法》下发之日,保险公司在国债市场的资金存量及流量已达500多亿元,有多家保险公司在上海、深圳开设了专用席位进行债券投资,并成为银行间债券市场会员,保险资金通过债券市场大量间接流入其他资本市场,保险公司参与债券市场的深度与广度都远远超过了1995年《保险法》颁布时的状况。但随着业务的拓展,保险公司通过债券市场已不能实现良好的资产负债配比,债券市场利率、期限具备趋同性,长期债种所占比重不断攀升,而长期债种对市场利率的敏感度过高,这一切使保险公司尤其是寿险公司在面对品种单一的债券市场时,不能充分实施适宜的利率消毒及债券互换策略,造成长期投资长时间暴露于风险中,不利于保险业的发展。《办法》的颁布,为保险公司增加投资品种,确立丰富有效的投资组合提供了机会,并在一定程度上防范与化解了保险公司面临的诸多金融政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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