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非典对保险业反应机制的启示
| | 关于医疗保险的论文 到目前,“非典”战役已见曙光,疫情得到了有效控制。其间保险的关于医疗保险的论文庇护伞作用为业内外人所共睹,尤其是保险业针对非典迅速推出有关险种的关于医疗保险的论文反应更让民众有了耳目一新的感觉。全国非典高峰期始于4月下旬,而各家保险公司在5月初就做出反应,几十种“非典保险”竞相上市,这对于保险这种无形商品来说已经非常迅速了。纵观我国保险业发展历史,保险公司对市场反应如此之快是未曾有过的,笔者认为我国保险业此次的表现主要得益于以下两点: 其一,保险产品条款费率市场化,为保险公司快速应对市场变化提供了前提条件。2002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正案获得通过,修改后的《保险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审批的范围和具体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新《保险法》的本条规定赋予了保险公司独立进行险种条款设计、费率厘定的权利,而在投放市场前只需报保监会审批,这与修改之前保险条款费率一律由监管部门制定的做法相比显然更能刺激各家保险公司把握商机的积极主动性,并从整体上使得保险业的触角更长、更敏感。 其二,保险公司以偿付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为标志的自身实力明显增强,是其快速反应的后盾。众所周知,保险产品从研发到上市很重要的一步是损失数据的收集和精算处理,精算过程中很小的一个数字会影响到保险公司经营过程中数以百万、千万计的营业收入,因此一般来讲,保险公司是不应该以估算代替精算的。然而根据我国保险业的实际情况,在特定的时期,保险公司出于对市场机会的把握或者是基于公司形象的长期考虑,不得不利用估算技术快速推出产品以满足市场需求、提供人文关怀。当然,这种估算通常都是比较稳健的保守估计,但其风险要比精算技术支持下的经营大得多,因此,保险公司必须具有充足的偿付能力和较强的抗风险能力作为后盾。近几年,我国保险业飞速发展,保险业总资产逐年攀升,截止到2002年底已达6494亿元,保险公司资金实力显著增强,可以说,它们在非典面前的快速反应与此不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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