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中共中央政治局全体会议建议十六大11月8日召开修改保险法追踪各方激辩保险法第104条资金运用成焦点
| | 社会养老保险论文 自修改保险法正式启动之日起,有关保险资金运用的社会养老保险论文法律条文便被保险业界寄予最多的社会养老保险论文希望,无论是人民大会堂内人大常委委员们的审议还是大会堂外社会各界的讨论,保险资金运用问题都是关注度最高的一个焦点。 第104条形成三大热点 现行保险法第104条第二款、第三款分别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 6月下旬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保险法修正案草案,删去了第三款中“和向企业投资”六个字,理由是“现已允许我国保险公司与外国保险公司合资设立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也是一类企业)”。但是草案对第二款未作任何改动,业界呼声最高的增加资金运用渠道的要求并未得到积极回应。 草案的相关内容公诸于众之后,各方主要围绕三个问题展开热烈讨论:是否应当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是否应当以及如何对保险资金运用作相应的限制?是否应当限制保险资金向企业投资? 共识:拓宽资金运用渠道 对第一个问题,没有太多的分歧,各方基本达成共识:应当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 有专家认为,在目前保险业竞争加剧,保险公司承保利润逐步下降的情况下,保险资金的投资回报将成为保险公司利润的一个主要来源。因此,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逐步成熟和资本市场的发展,应适当放开对保险资金运用的限制。
| | | |
| | | | <<<<<全文未完>>>>> 全文字数约2338字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