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进一步放宽保险公司经营区域建议
| | 保险论文 论文集 进一步放宽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经营区域,不仅有利于促进我国西部地区和广大农村地区保险业的保险论文 论文集发展,有利于保险公司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同时,对于促进我国保险公司将核心竞争力转到产品设计和服务创新上以及形成多元化的保险论文 论文集保险市场体系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放宽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经营区域的政策建议
(一)符合《关于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大型商业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可以在全国范围内经营业务。
(二)保险公司可以继续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和《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通过设立分支机构和营销服务部开展业务。
(三)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保险法》、《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和《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投资设立专属保险代理公司,为本公司提供销售和理赔服务。
(四)保险公司在省、直辖市或自治区辖区内设有机构的,在“加强管理、控制风险、保证服务、完善监管”的前提下,可以通过派遣本公司员工、或者通过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专业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和保险经纪公司)在该省(直辖市、自治区)辖区内开展业务。
关于外资和合资保险公司的经营区域问题,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协定,在2004年12月11日前,上述政策只适用于入世协议规定的开放城市。
二、制定配套政策,督促保险公司切实加强对保险中介业务的管理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政策调整的目的是适应市场经济规律,为给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创造新的发展机会和空间,但这种发展机会和空间必须以维护保险市场良好秩序、保护投保人利益、保障保险服务质量为前提。因此必须“加强管理、控制风险、保证服务、完善监管”的原则,放宽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经营区域后,制定配套政策,进一步督促和引导保险公司切实加强对保险中介业务的管理,保证政策调整后保险业务质量不下降,客户服务质量不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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