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各国保险投资演进比较
| | 养老保险论文 美国 美国的养老保险论文保险投资方式一般为:债券、股票、抵押贷款、不动产投资。但由于美国没有联邦的养老保险论文保险法,每一个州都有自己的保险法,各州有所不同,有些州只规定可以投资的方式;有些州则同时列举禁止投资的方式;有些州则只列举禁止投资的方式。纽约的保险立法就属于第二类,并且,纽约州的保险法具有一定代表性。它不仅规定投资方式,而且严格限制投资比率。各类的投资比例为:人寿保险公司对每一公司债券的投资不得超过其认定资产的5%,对每一抵押贷款公司债券的投资不得超过其认定资产的0.1%,总投资额不得超过其认定资产的5%;人寿保险公司投资于普通股总额不得超过认定资产的10%,1983年改为20%,人寿保险公司投资于每一企业优先股的投资不得超过认定资产的2%;一项工程投资不得超过保险公司资产的10%;不动产抵押贷款不得超过不动产价值的1/3。除上述限制外,美国纽约保险法还有一种称为自由投资条款的特殊条款,规定各寿险公司在总资产的2%以内自由办理投资业务。由于美国政府对保险投资的严格管理,确保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第二次世界经济危机中无一家寿险公司破产。美国投资项目依次为:债券、抵押贷款、股票、不动产。 英国 英国保险投资方式比较分散,有价证券看好,而抵押贷款和不动产投资一直不景气。1978年证券投资占全部投资的66.8%,抵押贷款8.1%;1984年寿险证券投资占全部投资的72.3%,不动产17.4%,贷款5.5%;非寿险证券投资占全部投资的79.3%,不动产8.5%,贷款3.1%。1988年证券投资占全部投资的66.12%,抵押贷款8%左右。英国长期以来保险投资占全部投资的10%以上,长期证券交易占30%以上。1978年英国全部非银行机构的资产中,保险业占36.12%。20世纪70----80年代初,伦敦交易所短期交易仅次于政府银行,居第三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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