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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险资金运用于高科技领域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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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如何确定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流动性及收益性的统一,是保险界敏感而尚有争议的热点。我国《保险法》第104条第1、2款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守安全性原则,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此规定把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放在首要地位,而对其增值性则较慎重,当然这是保护被保险人利益,防范金融风险所必须的。然而,随着银行两年内五次降息、国债利率的相应下降、由东南亚金融危机引发的世界性通货紧缩的逐步显现,已使保险资金无法仅靠安全性便可高枕无忧了。特别是以长期负债为主的寿险业务,如果仅把银行存款利率和国债收益率作为寿险资金平均收益率,“利差损”则愈演愈烈,所以,目前最迫切的是要把资金运用的效益性提高上去,这是攸关寿险公司生存与发展的关键之举,如果效益性长期不能得以保证,安全性、流动性从根本上便得不到保障。与其目前我们以“防弊”的心态处处限制保险资金运用的金融机能,或根本忽视保险业身为金融业之价值,使业者面临坐拥经济资源,却无从运用的窘境,不如积极地运用保险业所拥有的庞大的经济资源,以导引、发挥其正面的金融功能。除现行的银行存款、购买国债和金融债券以保证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外,在不违背公益和《保险法》前提下,寿险资金运用还应开辟组建高科技风险投资基金、发行国家基本建设、重点建设债券等渠道来提高收益性,只有这二者相辅相成,才能使保险资金运用得进能攻、退能守,解决安全性与收益性之间的矛盾,从而确保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流动性及收益性的统一,为寿险公司稳健发展和高速增长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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