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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体系:谋求“三大支柱”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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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新华社受权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决定》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该决定再次强调了要“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同时“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取市场化的方式进行管理和运营。要切实做好企业年金基金监管工作,实现规范运作,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利益”。 按照世界银行专家有关“三支柱”的设计,第一支柱是由国家依法强制建立,通过税收或缴费筹资的,现收现付确定给付的,广覆盖(全体就业人员或全体公民)、低水平(工资的15%~25%)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第二支柱是国家依法强制推行,依靠企业和个人缴费筹资,通过个人账户管理的,养老金待遇与缴费挂钩的(工资的40%~50%)完全积累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通常是指企业年金;第三支柱是个人自愿购买的、商业性的养老保险,用以改善老年生活。 实际上,以上三个层次的养老保险各有特色。在管理上,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一体化、定额支付的原则,并非保障当事人的全部生活,而只是保障最基本、最标准的要求,替代率一般在50%到60%。近几年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实施,对保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促进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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