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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人管理上的“软肋”----表见代理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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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表见代理是一种因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本人(单位)承担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的立法宗旨,在于维护代理制度的信用与稳定,确保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第三人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是表见代理的成立条件。 《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代理权限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因此,鉴于保险代理人现有的管理机制和状况,如何来加强表见代理的风险管理将是保险公司在经营管理中不得不面对的重要话题。 关键词: 寿险营销管理, 表见代理, 法律风险,风险防范 一、 表见代理的概念: 表见代理的概念是指由于本人的过失,或基于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的特殊关系,使第三人确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发生民事行为,因而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本人承担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第三人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是表见代理的成立条件。《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保监会有关保险代理的规定及《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代理权限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上述规定勾画出了保险表见代理风险的边界状况,明确了保险代理人与保险人的代理法律关系,也明确了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表见代理法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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